好莱坞绘制

作者:我能个儿着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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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他前世的互联网上,这是一个非常典型、低级的一个谎言,很多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公知,都会拿这个作为噱头乱讲。他们说米国的这个持枪权,是公民自由的保障,是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的神圣权利,实际上吧,全是胡扯。

为什么这样说呢,实际上背后有几个非常知名的司法案件,非常残酷的司法案件。

最出名的一个,发生在1975年,两个年轻女孩子在自己的房子里休息,她们听到在隔壁房间内,有一位邻居正在被人抢尖,然后这两个女孩子,立马爬到房顶上拨通了报警电话。

警察不到五分钟就赶到了,可是警察连车子都没停,围着房子绕了两圈就直接跑了!

结果导致这两个报警的女孩子,也被房间内的施暴者发现,她们两个被枪尖,被疯狂虐待。

事后,这两个女孩子坚持不断起诉,这场官司一直持续到1981年。可是在无数媒体的关注下,北美法庭给出的解释是:警察没有义务,在犯罪发生之前来保护你。理由很简单,因为警察赶到的时候,罪犯对两个报警女孩子的侵害还没有发生!

司法解释很明确,因为犯罪还没有发生,所以警察没有义务保护你,警察的执法权,只有在侵害发生之后才能生效。所以,这件官司尽管闹的整个北美关注,法院也没有继续受理两个女孩的控诉!

媒体的大肆报道,公众的广泛关注下,所有普通人都察觉了一件重要的事情,北美的司法制度,它是不承担对老百姓保卫的一种义务的。换个说法就是,北美司法对于普通大众,是不承担犯罪发生前的保护职责的。

也就是在这个背景下,1975年开始,所有人都在疯狂买枪。各种步枪协会、霰弹枪协会等等组织,如同雨后春笋一样大爆发。

而疯狂买枪的背后,又极度符合某些强势资本集团的利益,这些军火大资本,一直将攻势打到了最高司法机构,造成了公民持枪合法、自由的一种被默认现象。

实际上几十年来,最高司法机构、政府机构,对这个问题都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。而持枪是一个公民个人应有的权利,这条法案是什么时间被司法机构认定的呢?2008年!

一直到了2008年,最高司法机构才第一次给出明确的说明,告诉北美各州普通民众,持枪是一个个人权利。唐纳案的发生,才第一次把个人持枪权利法案,适用到整个北美。

所以说,事情根本就不像互联网上的传言那样,北美在08年之前,压根就没承认过个人持枪合法性,这才是最讽刺的。

还有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,一直有传言,北美民众之所以疯狂买枪,是因为他们觉得坏人手中有枪,我就必须得有,因为我们要用自己手中的枪,来保护不受坏人伤害的权利。

但普遍事实却是,这片土地说吓人是真吓人,每天枪战不断,各种冲突来的毫无理由。但要说不吓人吧,也能说的通,因为北美坏人的坏法就特么很特别。